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3040号 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四合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6407923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枢(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第三人山东中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6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查封、冻结被申请人***6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