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91民初58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四合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文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