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91民初58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四合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文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