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708号
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四合院。
被申请人:***,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8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