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

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威远县财政局、威远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川1024行初79号
原告: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浦江县寿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威远县财政局。地址:威远县严陵镇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采管股股长(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地址:威远县严陵镇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炬,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威远县财政局、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川1024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原告不服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川10行终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8)川1024行初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担任审判员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远县财政局副局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9月22日,原告在网上报名参加了威远县农林局土地确权用档案盒、档案袋项目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并获取了招标文件。2017年9月28日,原告认为采购人威远县农林局涉嫌操纵招投标,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依法向威远县农林局提出质疑,威远县农林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原告的质疑。2017年10月16日,原告依法向被告威远县财政局投诉,威远县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2017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威远县财政局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认为,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供应商只要报名成功并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即是合法的政府采购参与供应商,就可以对采购文件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两被告认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才能提出质疑”没有法律依据,采购人的行为应当按照“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追究法律责任”。被告威远县财政局是负责威远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威远县财政局获悉威远县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后,即使原告没有报名,也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被告威远县财政局涉嫌行政不作为,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威远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撤销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威远县财政局辩称:一、我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威远县财政局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原告“不满意威远县农林局土地确权用档案盒、档案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威交采招2017-32号】相关质疑事项的处理结果”的《投诉书》。我局首先审核并同意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同时向采购人威远县农林局和采购代理机构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核实:2017年9月2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农林局土地确权用档案盒、档案袋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和【威交采招2017-32号】招标文件,报名须知中均明确告知“为方便各申请人报名和缴纳投标保证金,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施网上报名和缴纳保证金。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8日17:00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报名,申请人首先需要在建设银行开通企业网银账户,然后登录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入政府采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和缴纳投标保证金”,而原告在投诉时均未缴纳【威交采招2017-32号】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因此,原告根本就未报名,不是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017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原告的投诉。2017年10月20日,我局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原告。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我局对原告的投诉不予受理的行政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报名方式是合法有效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的规定,政府采购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的规定,本案中采购人制作和发布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3.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是:行政行为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民事行为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本案中采购人制作和发布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系一民事行为,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报名方式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在《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报名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报名方式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欲参与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就应当按此方式报名,否则就视为供应商未向采购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然就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三、原告仅依据网页上显示“报名成功”,并下载了《招标文件》就认为自己已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有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的说法不成立。1、原告在采购中心网上报名时,在点击“查看采购文件”后出现的网页就显示有“报名成功”,显然是采购中心网上报名程序设计上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使报名人误解而导致报名不成功,因为网页显示有“报名成功”同一框内并列有“点击下载采购文件”和“点击此处缴纳投标保证金”本案原告在“点击下载采购文件”下载了《招标文件》后,不去“点击此处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虽“点击此处缴纳投标保证金”却不交纳投标保证金。所以,原告根本就未完成报名程序,未按《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报名方式报名,当然就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原告并未举出支持其说法的任何法律依据。四、原告不按《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报名方式报名系故意的。1.原告并非首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报名程序应是熟知的,并且在开庭前一天原告按此方式报名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并中标。2.从原告《质疑书》中的质疑内容来看,原告是仔细、完整地阅读了《招标文件》,“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报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非常明确。3.原告故意将网页截图中“点击此处交纳投标保证金”一栏删去,就是为了掩盖其主观故意。五、请求法院追究原告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妨害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原告对原始证据进行变造并提交法院,应按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对原告的投诉不予受理的行政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辩称:1.威远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2.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合法。因此,原告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未完成报名程序,不属于威远县农林局土地确权用档案盒、档案袋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威远县农林局土地确权用档案盒、档案袋项目系采购人威远县农林局委托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2017年9月20日,采购代理机构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威交采招2017-32号】招标文件和《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农林局土地确权用档案盒、档案袋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该文件和采购公告均载明“为方便各申请人报名和缴纳投标保证金,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施网上报名和缴纳保证金。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8日17:00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报名,申请人首先需要在建设银行开通企业网银账户,然后登录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n/,进入政府采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和缴纳投标保证金”2017年9月22日原告登录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在网上审阅【威交采招2017-32号】招标文件和《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农林局土地确权用档案盒、档案袋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内容后,按操作要求完成网上报名事项,点击“查看采购文件”-“点击获取”,出现“报名成功,点击下载采购文件”和“点击此处交纳投标保证金”两个按钮,原告按此提示点击“报名成功,点击下载采购文件”按钮,下了载【威交采招2017-32号】招标文件,尔后,原告未继续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告的明确要求完成缴纳投标保证金报名事项,即“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8日17:00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报名,申请人首先需要在建设银行开通企业网银账户,然后登录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入政府采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和缴纳投标保证金”,直至原告向采购人威远县农林局提出质疑时也未缴纳投标保证金。2017年9月25日,原告以供应商身份,向采购人威远县农林局提出书面质疑,认为【威交采招2017-32号】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和评分办法涉嫌违法违规,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17年10月18日,威远县农林局向原告作出书面质疑答复“对于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局于2017年10月16日以QQ邮件的形式要求贵公司提供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但贵公司并未提供。经核实,贵公司不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所以,贵公司不具备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的条件”。2017年10月16日,原告以威远县农林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为由,向被告威远县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书,被告威远县财政局经调查核实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投诉主体不合法,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不予受理”。2017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11月29日,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威远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另查明,2017年10月19日,采购人威远县农林局作出威农林(2017)415号文件,决定:取消威远采招2017-32号政府采购项目。2017年11月13日,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已报名的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退还。2018年5月11日,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农林局土地确权用档案盒、档案袋项目公开招标废标、流标公告》,载明“农林局土地确权档案盒、档案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威交采招2017-32)采购人因资金调整,决定取消该采购项目”。
本院认为:原告虽未交纳投标保证金,但已从合法途径获取了招投标文件,交纳保证金并不是原告成为供应商的法定条件,原告应是广泛意义的供应商,被告威远县财政局对原告投诉作出《政府采购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但因采购人威远县农林局已取消威远采招2017-32号政府采购项目,并由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流标公告。为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威远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应当确认违法。
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但因其以原告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未完成报名程序,不属于威远县农林局土地确权用档案盒、档案袋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为由,维持被告威远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威远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威远县财政局、威远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