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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31865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13482C。
法定代表人:马文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粤,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被告环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王楚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部分92,448元及赔偿金46,224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部分171,236.8元及赔偿金42,809.2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差额部分21,384元、法定带薪年假45天的赔偿金9,720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差额部分39,441.6元、法定带薪年假45天的赔偿金17,928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度创卫、2018年度创文、2019年度创文为期三年的政府给环卫工人的奖金,共计15,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采暖补贴2,680元;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17日的工资。当庭明确数额为3,984元;6、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每日固定多加班2小时的加班费工资11,880元,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赔偿金7,128元。2011年3月至2018年2月的每月加班超28小时赔偿金7,938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每日固定多加班2小时的加班费工资36,504元,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赔偿金13,147.2元。2011年3月至2018年2月的每月加班超32小时赔偿金16,732.8元。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7、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根据劳动合同法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补偿双倍工资的规定,支付原告2014年3月4日-2020年2月17日双倍工资差额312,436.8元;8、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4日至2020年2月17日,原告进入被告的机械化作业中心装卸二班从事工作,这9年来,被告一直未依法安排原告带薪年假的休假,也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且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从未休息,法定节假日也加班,但被告未支付原告相应的加班工资。在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每日固定多加班2小时,但被告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这期间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单位却未按法律要求计发相应的加班工资。这九年期间的租房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保健费被告一直未支付,且2017年度创卫、2018年度创文、2019年度创文为期三年的政府给环卫工人的奖金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在2020年1月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对于外地返津人员依法隔离14天,但被告拒绝此要求,原告被迫不能上班,直至2020年2月17日退休都未能上班。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起诉。
被告环卫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当庭变更及增加的诉请,因未进行劳动争议前置程序,请依法予以驳回。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8年3月-2020年1月每日固定多加班2小时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原告所主张的与被告计算的实际金额(2018年11月-2020年1月,按照原告出勤时间,统计原告应付加班费减去被告已经实际发放的加班费用,差额部分为8,233元,被告统计的是每月差额累加起来的数额,被告认可欠付8,233元的加班费差额)相差甚远,被告已经实际支付了绝大部分原告的加班工资,所以不同意原告关于第一、二、六的三项加班费差额部分;关于第二项中带薪年假赔偿金、第四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被告只应支付1年的带薪年休假及1年的采暖费补贴,因为该项主张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超出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关于1年的采暖补贴,因为被告提供给原告免费住宿,原告放弃,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被告愿意支付原告1年的带薪年假工资1,413.8元。对于第五项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支付2020年1月29日-2月7日之间的工资,因为2020年2月8日-2月17日原告系旷工,不应支付该期间工资。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因为原告所述创文创卫奖金,根据被告了解,发放对象系公务员和事业编,被告不属于该范围,也没有收到奖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入职被告环卫公司,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退休。原告岗位为装卸岗,实行标准工时,实际为单休。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下发薪。原告实际工作至2020年2月8日。原告主张2020年2月9日以后请假,但未提交请假手续证实。2020年10月15日,原告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0]第4019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故起诉。
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3月至2020年2月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2011年3月至2020年2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延时加班工资,被告已提供两年内的考勤表、贡献工时表、贡献工时发放表及工资表,原告对超过两年期限的加班事实不能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15天,单休日外休息日加班61天,单休日内休息日加班60天,延时加班中,本院酌情认定标准工时内延时加班758小时,休息日中延时加班152小时,因原告工资扣除加班费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加班费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加班费2050÷21.75×15×3+2050÷21.75×121×2+2050÷21.75÷8×758×1.5+2050÷21.75÷8×152×2=44,027.87元,扣减被告已支付加班费31,550元,还应付12,477.8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赔偿金、延时加班工资赔偿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至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被告抗辩2019年10月前部分已超出诉讼时效,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且2020年带薪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018、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予以支持,应为2050÷21.75×10×2=1,885.06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7年度创卫、2018年度创文、2019年度创文奖金,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应予发放,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采暖补贴,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并认为原告放弃免费住宿,不应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关于提供免费住宿不应支付冬季采暖补贴的抗辩意见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2018-2019年度采暖补贴已超出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2020年度冬季采暖补贴5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17日工资,被告同意支付工资至2020年2月8日,本院予以照准,应为2050÷20×5=512.5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加班费12,477.87元;
二、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885.06元;
三、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至2020年度冬季采暖补贴520元;
四、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工资512.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康旎
书记员马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