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环卫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8078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连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以双方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综合服务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966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闫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薄懿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