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72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石浦葛峙山船舶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葛峙山西边村塘坝外。
法定代表人:林永法,系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耀,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唐寿功,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现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石浦葛峙山船舶建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寿功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民终8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寿功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象山县石浦葛峙山船舶建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唐寿功支付申请执行人象山县石浦葛峙山船舶建造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6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一审诉讼费用5158元、二审诉讼费103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唐寿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唐寿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唐寿功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已核实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寿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和有价证券。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唐寿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石浦葛峙山船舶建造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唐寿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72执4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黄鑫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