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保104号 申请人:烟台海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海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9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