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2036号
原告:***,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阳正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海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沁水韩国工业园天花大街199号。
原告***与被告烟台海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