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5156号
原告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科隆大道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219356XB。
法定代表人童建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延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易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1号2号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FJ6L89。
法定代表人秦慧鹏。
原告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易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