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503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驻利津城津一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河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没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上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