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503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驻利津城津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经理。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河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期间由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振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