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民初2256号
原告:***,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萍,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0989Q。
法定代表人:陈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与被告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
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强儒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郭盼盼
书记员石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