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22民初85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圆萍,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地:利津县城津一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计11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