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818号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0MA3FMY199X。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1991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利津城津一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098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仙河吉宾建筑安装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0MA3T00YEXN。
经营者:***。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与被告***、***、***、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仙河吉宾建筑安装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