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宝华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宝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23民初19056号
原告: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攸县攸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四中,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宝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宝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宝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4元,减半收取3377元,由原告湖南省酒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