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华钜建筑材料租赁部、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3执555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1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380124.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