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民申121号
再审申请人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二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二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陈红恩
审判员 张 彪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