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桂0203执423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毅俊、柳州市佳宇页岩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3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水祥 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书 记 员  龙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