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桂0203执423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毅俊、柳州市佳宇页岩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3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水祥
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书 记 员 龙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