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阳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6289号
原告:佛山市阳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彭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阳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阳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佛山市阳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阳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