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578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勒流街道政和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伦教街道伦新路15号龙基豪庭22号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