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县环境保护局、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濮阳县长庆路与铁丘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贾天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清河头乡陈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东晓。
关于申请执行人濮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濮阳县人民院作出(2021)豫0928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一、对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濮县环连罚决字〔202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濮县环连罚决字〔202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1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告到期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10万元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同意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二、履行期限为:18个月,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2万元整,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2022年6月31日之前付2万元,剩余款项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濮阳县人民院作出的(2021)豫0928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宏增
审判员  高剑龙
审判员  王国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