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财保5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83301531656。
法定代表人:王东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濮阳县清河头乡陈庄村东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豫0928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1×××69内的30万元,在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轲支行的账号为31×××76内的10万元及在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原路与××路口北荣誉广场)的170万元债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1×××69内的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轲支行账号为31×××76内的1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原路与××路口北荣誉广场)的170万元债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周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