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财保51号
申请人:***,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83301531656。
法定代表人:王东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濮阳县清河头乡陈庄村东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40×××15内的40万元,在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原路与濮上路口北荣誉广场)的170万元债权予以冻结,冻结共计210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40×××15内的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申请人河南鑫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原路与濮上路口北荣誉广场)的170万元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冻结共计2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