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执14号
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府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5786286Y。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总经理。
李光建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5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案件受理费5910.00元,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李光建已办理诉讼费退费,本院审判庭对应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
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2022年1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1月24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月24日,到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无法找到。
5、2021年1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标的额5910.00元,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20)鲁05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