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府前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9050××××6486,0账户存款651759.96元(实际控制1002.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刘本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