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8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府前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42930.96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分别于2021年4月2日、4月6日、4月30日、9月9日、9月17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6660××××1925账户存款651759.96元(实际控制0元)、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130××××3698账户存款651759.96元(实际控制0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9050××××6486,0账户存款651759.96元(实际控制1002.5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城关分理处1533××××1393账户存款651759.96元(实际控制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商品房备案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刘本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