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府前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6660××××1925账户存款651759.96元(实际控制0元)、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130××××3698账户存款651759.96元(实际控制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城关分理处1533××××1393账户存款651759.96元(实际控制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刘本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