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5月16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与沂州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3578628-6。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恢复执行申请,该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2执恢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