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81执保73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281民初91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财产保全。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42、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_1、在华融湘江银行账号为6213********_01_2_0、在中信银行账号为6226********_000001的存款,实际冻结74.42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201********、在华融湘江银行账号为7002********_01_1_1的存款,实际冻结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0********_1、在长沙银行账号为8100********、在中国银行账号为5833********的存款,实际冻结0.00元。
以上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3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
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