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芷江县公坪镇桐树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09198470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洲路8栋502号(原鹤城区粮食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18528523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02执44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钟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