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81执保3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湘128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书,经执行,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部分保全,现已结案。保全结果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90928.5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552.98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