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地产(广西)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380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融通地产(广西)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地产(广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与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岩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融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湘0102民初1676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对中核岩土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61184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实际冻结了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8113××××0001账户内存款8102728.84元及中国农业银行1824××××6025账户内存款2124343.69元。变更保全申请人中核岩土公司向本院申请以担保人***(公民身份证号43040319********)名下的四套房产面积共计200平方米作置换担保,请求解除对中核岩土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中核岩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支付了147万租金及147万的保证金,同时又提供担保人***名下四套房屋作为担保置换,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变更保全申请人中核岩土公司的置换予以部分同意,解除对华融湘江银行8113××××0001账户内存款8102728.84元的冻结,剩下中国农业银行1824××××6025账户内存款2124343.69元继续予以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中核岩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以下不动产: 1.***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面积46.52平方米,用途为办公(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2号); 2.***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面积46.52平方米,用途为办公(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5号); 3.***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面积53.46平方米,用途为办公(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 4.***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面积53.46平方米,用途为办公(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2号); 二、查封上述四套房产后,解除本院(2022)湘0102民初16767号民事裁定对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8113××××0001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剩下中国农业银行1824××××6025账户内存款2124343.69元继续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