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民初2657号 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39592364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茶山镇转步口村潭湾组。统一信用代码:91430281MA4QJTDF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9元,财产保全费2980元,合计7319元。由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珂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