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320号 申请人: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茶山镇转步口村潭湾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26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1947.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491947.4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265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265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