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钦州宏源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03民初4755号之二 原告:钦州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硃砂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57680427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39592364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钦州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2023年12月14日,原告钦州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宏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宏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保全费403元,由原告钦州宏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