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丰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8167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峰,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淳安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7195.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存款,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