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230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48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其名下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