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2号
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二村255-259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