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辉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腾辉建筑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81号
原告:安徽腾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腾辉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