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庆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庆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3306号
原告湖南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4区14栋4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沙庆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京珠高速西、潇湘路北、蟠龙南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5区12栋111.
法定代表人陈庆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庆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89元,减半收取4994.5元,由原告湖南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军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外
代理书记员*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