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1890-1号
申请人执行人: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安国利,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发,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履行(2020)豫07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秀岭
签发: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拟稿:
年 月 日
印数: 份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725执1890-1号
申请人执行人: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安国利,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发,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履行(2020)豫07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维娜
审判员肖成军
审判员耿红霞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秀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