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5785号
原告***,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章和。
住所地: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发。
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农行大道与郑滑线交叉口南200米)。
被告青岛即墨济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双英。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泉大路317号。
原告***因与被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济铁物流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景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