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5785号
原告***,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章和。
住所地: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发。
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农行大道与郑滑线交叉口南200米)。
被告青岛即墨济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双英。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泉大路317号。
原告***因与被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济铁物流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景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