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25执111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永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立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夏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羊尖支行(6228480433772392315)的存款926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