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2124号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百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712564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李强,男,生于1969年5月4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生于1971年4月25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生于1995年9月19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生于1967年7月13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生于1970年12月31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生于1990年4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郑州力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807803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刁家乡城前张村会信用代码91410122072661537Q。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乐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楼******会信用代码91410104767848867F。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郑州力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乐农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强、***、***、***、**、***、郑州力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河南省乐农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乐农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