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028号
申请人:***,男,1971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13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北海仲字第3-1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城阳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北海仲字第3-172号裁决书指定由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