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C座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53437L。
法定代表人李小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史卫东,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杨少燕,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5220626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史卫东、杨少燕、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5613元,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户房屋并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史卫东、杨少燕、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