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财保28号
申请人:***,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天安数码城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5220626X。
法定代表人:李晓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北海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北海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