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304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50762845。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5层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电话:152××******。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5220626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1303。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4诉前调书38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申请,因被申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