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624号之一 申请人:***,女性,1971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5220626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1303;电话:18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青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1081号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申请,因被申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建